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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道路旅客运输宏观调控意见

信息来源于:陕西省厅运管局 发布时间:2006/2/4
陕西省道路旅客运输宏观调控意见

来源:厅运管局   时间:2004-11-4

  根据交通部《关于道路运输业结构调整的若干意见》(交公路[2001]298号)、《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运输车辆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交公路发[2002]57号),以及《陕西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现就我省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如何加强道路客运宏观调控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道路客运调控的内容和目标
(一)道路客运调控的主要内容:
1、调整客运线路,规范线路设置,优化线路分布,调整线路结构;
2、调整客运企业结构和经营结构,集中并优化经营主体,推行规模化、集约化、网络化经营;
3、调整运力数量,使营运客车总量适当超前于客运需求量;
4、调整运力结构,使不同车型、不同档次车辆比例恰当,能够适应不同层次旅客要求。
  (二)道路客运调控的主要目标:
  1、满足旅客走得了,走得好及多层次运输需求。
  2、合理配置客运资源,促进运输生产力发展。
  3、培育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客运市场。
  4、规范客运经营,改善和加强客运管理。
  二、道路客运调控的标准
  (一)客运线路
  坚持“优化中间,发展两头”的调控思路,调整和优化干线客运线路主体经营、车辆结构,重点发展省际客运线路和高速客运线路,积极拓展农村客运线路,努力探索在道路条件好、路网密度大,客流量大的城镇间开行“公交式”运营班线。
  1、省际中心城市间客运和高速客运,以二级以上资质企业经营为主,重点发展大型高级客车及卧铺客车,坚决淘汰老旧卧铺客车;
2、各市间快速客运及重点旅游线路,以三级以上资质企业经营为主,重点发展中型高级客车或小型中级客车;
  3、中小城市间客运,以四级资质企业经营为主,根据当地经济水平选择车型,逐步淘汰老旧车辆;
  4、农村运输线路,以五级资质企业和个体经营户为主经营,重点发展安全性好,经济实用的客车,鼓励和引导个体运输业户以线路为依托开展松散型或紧密型联合,走集约化经营之路。
(二)企业经营结构
以经济效益好、服务质量优、经营管理水平高且有一定规模的客运企业为核心,在自愿的基础上,以市场为导向,以资本为纽带,通过企业间的联合、并购及股份制等形式,组建省、市、县三级区域性的运输集团,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网络化经营带动道路运输全行业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按照“抓大带小”的原则,对于中小型客运企业,要通过兼并、承包、托管、拍卖、租赁、股份合作制等多种改制形式,不断深化企业改革,增强中小运输企业的活力和竞争力。加大对农村客运经营业户的扶持和指导力度,规范客运经营行为,培育农村运输市场经营主体。
  (三)运力总量的调控标准(营运客车总量超前于客运需求量的标准)

根据我省客运管理的实践客运调控参考的标准是:
  1、高速公路及跨省大中城市间、大中城市至重要旅游景点、城市至机场间营运客车数量大于客运需求量15?D20为宜;当平均实载率低于70,车日行程低于400公里,同类及同类以下车型不再发展;禁止普通客车投放。
  2、跨市、市境内跨县中小城市间营运客车数量大于客运需求量20?D30为宜;禁止低档次、低水平运力投放。
  3、县城境内城乡之间、农村之间营运客车数量大于客运需求量15?D20为宜。
  (四)营运客车结构调控标准
  1、车型比例
增加大型客车,发展中型客车,控制小型客车数量,大中城市间(运距>200km)高速客运、快速客运和旅游客运以大型客车为主、中型客车为辅经营;中小城市间(运距100-200km)客运以中型车为主、大型客车为辅经营;城乡客运、农村客运(运距<100km)以小型客车为主、中型客车为辅经营,使得大、中、小型客车的比例由现在的1:1:3向1:2:2调整。
  2、档次比例
  逐步增加高级客车数量,继续增加中级客车数量,控制普通客车数量,大中城市间高速公路客运、旅游客运必须采用专用底盘改装并配备ABS制动装置、下置行李仓、空气悬挂、冷暖空调、航空座椅、卫生间(200公里运距以上)以及电视、音响、饮水等设施设备的高一级以上客车经营,中小城市间客运以高一级客车为主、中级客车为辅经营,城乡客运以中级车为主经营,使得高、中、普客车的比例由现在的0.1:0.4:4.5向1:1:3调整。
  三、道路客运调控手段
(一)运用行政与法律手段进行调控。
  1、实行客运线路经营权期限制度。省级管理的省际及跨市客运线路,经营期限暂确定为6年(高速公路客运、新开通的线路自线路批准之日起,原有线路自本制度公布之日起计),高速客运线路经营期限定为5年,县境内线路为4年。大型高一以上车辆,原则上可以延长1?D3年;中型高一以上车辆,原则上可以延长2年;小型高一以上车辆,原则上可以延长1年。普通客车严格按规定使用年限执行。延长营运期间达不到营运车辆纵使性能检测要求的车辆,强制退出道路运输市场。经营期限结束后,经营业户欲再获得该线路的经营权时需要重新审批。
2、坚持营运客车“先审批、后购置”的管理制度。违反本项制度者,按照《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交通部2001年第5号令)及《陕西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予以处罚;
  3、严把市场准入关。按照资质管理规定,对于不符合资质条件的申请者,拒绝其进入相应的客运市场;
  4、深化经营资质质量信誉考核制度。对经营行为、服务质量及企业资质等综合考评得分,考核中对达不到初审资质、违章行为严重、安全事故重大的经营者,分别作出降低资质,退出运输市场,取消经营资格或调整经营线路等处理措施;
  5、对不同的线路,按照调控标准,对投放数量、客车结构和企业结构实施调控;
  (二)运用经济杠杆调整运力结构和企业结构
利用运价政策对不同线路、不同车型、不同的运输组织方式进行调控,实行差别运价,高档车辆,优质服务优价,普通车辆,普通服务普价,促进车型结构和企业结构优化。
  (三)采用技术经济信息引导(发挥信息引导作用)
  1、公布不同客运线路所鼓励的车型、车辆档次,公布重要的客运线路车型推荐目录,引导客运经营向快速化、舒适化方向发展。

  2、建立三级客运信息发布制度。在省、市、县三级新闻媒体上公布重点客运线路平均上座率、客流量、高峰低谷增减量等主要经营信息,搞好“春节”、“五一”、“十一”三个黄金周客流量预测并适时采集,发布和反馈客流信息,提高客运管理的预见性、导向性和科学性。
  四、加强道路客运宏观调控的政策措施
  (一)根据国民经济和公路建设发展,制定全省道路客运中长期发展规划,确定客运发展的指导思想、发展目标、发展速度、发展规模、发展重点。制定全省营运客车年度增长计划,按照管理权限,省、地、县三级组织实施。
  (二)改革线路审批制度,形成三种形式的线路审批制度。其一,推行客运线路服务质量招投标制度;其二,对新开辟线路和供求矛盾大的线路试点客运线路经营登记备案制度;其三,进一步完善及修改现行的行政审批制度,提高线路审批的公正性、公开性,规范审批程序,改进工作作风,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审批效率。推行线路审批例会制、举行线路审批听证会、座谈会,预先征求意见,保持线路审批工作平稳。
  (三)加强客运动态调研,建立客运线路开通前和营运客车投放前的客流调查制度,准确把握流量、流向、流时、流强,为市场调控提供有力依据,提高宏观调控的科学性。
  (四)加强运输组织,提高客运线路经营集中度。省际线路,原则上由1?D3家二级以上客运企业经营;省内客运线路,原则上由该线路沿线2?D3家客运企业经营;当客运企业在具体的客运线路经营中不能满足该线路客运量或服务质量要求时,可考虑增加新的客运企业参营或更换原有的客运企业。
  (五)按照交通部《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管理规定》(交公路发[2000]225号)要求,鼓励集约化经营,优化经营主体结构。
  1、加快客运集团的组建和升级工作,建立陕西省名符其实的全国性一级客运企业,主导跨省客运、高速公路客运的发展方向,为道路客运行业进步起到示范表率作用;
  2、调整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要求的经营业户,实行企业分级、线路分类、经营分工,投资经营;
  (六)出台营运客车更新政策;提高运力档次。
1、营运客车更新必须经有审批权限的交通运政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更新,营运客车更新的审批权限与线路审批权限对应。
2、经营业户拟更新的营运客车应为新出厂客车,且档次符合相应要求。
3、营运客车更新须坚持更新后的新车与更新前的旧车总座位数基本相等的原则。
4、在满足宏观调控要求的前提下,鼓励客运企业在与其资质等级相符的客运线路上更新客车,提高客车档次;不允许客运企业和个体运输业户在与其资质等级不相符的客运线路上更新车辆,原客车报废后,其线路批准手续、经营证牌同时废止,当该线路运力不足时,由符合资质等级要求的客运企业投入新车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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